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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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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善意取得 [2023/02/02 00:20] – 创建 bjgdtc法考:民法:善意取得 [2023/03/10 00:05] (当前版本) bjgd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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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负举证责任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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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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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对于动产构成善意取得必须是占有的委托物不能是占有的脱离物(遗失物和盗赃物)。
 +
 +四大构成要件:口诀:卖方一个:买方俩: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
 +1、卖方一个:卖方无权处分:\\
 +2、买方俩:买方主观善意:买方客观支付合理对价:\\
 +3、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已经完成公示,即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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