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工具

站点工具


法考:民法:无因管理

差别

这里会显示出您选择的修订版和当前版本之间的差别。

到此差别页面的链接

法考:民法:无因管理 [2023/01/27 12:44] – 创建 bjgdtc法考:民法:无因管理 [2023/03/28 17:06] (当前版本) bjgdtc
行 4: 行 4: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适当兼为自己利益);
 +(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问);
 +(4)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即“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本人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www/wwwroot/dokuwiki/data/attic/法考/民法/无因管理.1674794690.txt.gz · 最后更改: 2023/01/27 12:44 由 bjgd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