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水月笔记
用户工具
登录
站点工具
搜索
工具
显示页面
过去修订
反向链接
最近更改
媒体管理器
网站地图
登录
>
最近更改
媒体管理器
网站地图
您在这里:
开始
»
法考
»
刑诉
»
取保
您的足迹:
法考:刑诉:取保
本页面只读。您可以查看源文件,但不能更改它。如果您觉得这是系统错误,请联系管理员。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离变传扰灭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司法解释增加,还需要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 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CKG Edit
/www/wwwroot/dokuwiki/data/pages/法考/刑诉/取保.txt
· 最后更改: 2025/03/03 20:29 由
bjgdtc
页面工具
显示页面
过去修订
反向链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