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水月笔记
用户工具
登录
站点工具
搜索
工具
显示页面
过去修订
反向链接
最近更改
媒体管理器
网站地图
登录
>
最近更改
媒体管理器
网站地图
您在这里:
开始
»
法考
»
民法
»
一般保证
您的足迹:
法考:民法:一般保证
本页面只读。您可以查看源文件,但不能更改它。如果您觉得这是系统错误,请联系管理员。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CKG Edit
/www/wwwroot/dokuwiki/data/pages/法考/民法/一般保证.txt
· 最后更改: 2023/01/27 23:08 由
bjgdtc
页面工具
显示页面
过去修订
反向链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