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水月笔记
用户工具
登录
站点工具
搜索
工具
显示页面
过去修订
反向链接
最近更改
媒体管理器
网站地图
登录
>
最近更改
媒体管理器
网站地图
您在这里:
开始
»
法考
»
民法
»
善意取得
您的足迹:
法考:民法:善意取得
本页面只读。您可以查看源文件,但不能更改它。如果您觉得这是系统错误,请联系管理员。
善意: 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比如房产,不去查登记 就是重大过失 ,不属于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负举证责任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动产构成善意取得必须是占有的委托物不能是占有的脱离物(遗失物和盗赃物)。 四大构成要件:口诀:卖方一个:买方俩: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 1、卖方一个:卖方无权处分:\\ 2、买方俩:买方主观善意:买方客观支付合理对价:\\ 3、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已经完成公示,即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CKG Edit
/www/wwwroot/dokuwiki/data/pages/法考/民法/善意取得.txt
· 最后更改: 2023/03/10 00:05 由
bjgdtc
页面工具
显示页面
过去修订
反向链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