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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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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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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适当兼为自己利益); (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问); (4)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即“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本人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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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更改: 2023/03/28 17:06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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