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宁刑诉口诀 【1】 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显时特告死 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显著轻微 2)已过时效 3)特赦免刑 4)告诉撤回 5)已经死亡 6)其他规定 【2】 诉讼参与人:害人、被害、要钱 诉讼参与人: 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被害人、自诉人)、要钱(附民原告人、附民被告人) 证人,鉴定人 【3】 刑诉法中的近亲属范围:上下左右 刑诉法中的近亲属范围:上,父母;下,子女;左,配偶;右,同胞兄弟姐妹。夫、妻、父、母、子、 女、同胞兄弟姐妹。 【4】 被害人:不能撤诉,不让上诉,不报食宿 【5】 单位犯罪:代扣变同 单位犯罪: 代:诉讼代表人问题 扣:查、冻、扣问题 变:单位消灭或分立合并问题 同:诉讼权利、义务相同问题 【6】 检察院自侦案件: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公安不敢管 检察院自侦案件: 1.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 待被监管人罪。 2.妨害司法公正犯罪:(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枉法罪;(4)民事、行政枉法裁 判罪;(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7)私放在押人员罪;(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7】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侮暴虐侵),轻微案,公转自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1)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2)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 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纯自诉案件,不可转为公诉;不含职务侵占)。 【8】 检与监竞合:与监沟通,或全监,或分管 检与监竞合: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 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 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 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 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 续侦查。 【9】 回避的理由:身份不当要回避、违法违规要回避、跨越阶段要回避 【10】 申请回避、申请复议的主体:当法辩诉 申请回避、申请复议的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包括近亲属。 【11】 回避决定主体:组织决老大,老大决其他 【12】 中级法院管辖:国恐无死没缺 中级法院管辖: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违法所得没收程 序;4)缺席审判程序。【13】 应当法援:盲精未,无死缺 应当法援: 1)盲、聋、哑(具备一样即可);2)精神病(间歇式,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3)(可能被判) 无期、死刑;4)未成年(公、检、法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判断);5)缺席审判案 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4】 绝对不得担任辩护人:刑罚、自由、能力 相对不得担任辩护人:现陪利外离开 绝对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 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15】 调查取证(狭义):一般人,直接去;被害人,双许可;书对书,口对口 调查取证(狭义): (1)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无需经过 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 (2)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人民法院认 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16】 法定情形告知无罪: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法定情形告知无罪: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 【17】 法定情形揭发检举:准备、正在、国公人 法定情形揭发检举: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 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 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18】 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②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③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④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19】 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没让核对,没给翻译,没有大人 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4)讯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20】 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昏暗见个猪 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①辨认不是在调查、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 合规定的。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⑥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21】 取保候审条件: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 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22】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离变传扰灭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司法解释增加,还需要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 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3】 取保候审酌情遵守的义务:禁止加证件 取保候审酌情遵守的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4】 监视居住条件:本该逮捕,但病孕唯特届;本该取保,但没人又没钱 监视居住条件: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疾病;(2)怀孕、哺乳;(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 一扶养人;(4)特殊情况;(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 的,可以监视居住; 3)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 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4)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的,可以监视居住。 【25】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没有家可指定;如有家,但国恐,碍侦查,经批准,可指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6】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条件: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公安机关先行拘留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7】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建议:清白,轻微,超期,取监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 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28】 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逮面重认盲精未 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的。 【29】 逮捕的变更: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放或变 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在押; 2)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押; 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 4)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 效力; 5)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6)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30】 逮捕后,24 小时内要:送看、讯问、通知家属 逮捕后 24 小时内: 1)送看(虽然发生于 24 小时内,但要求“立即”,不能在 24 小时内进行拖延;这 一点与拘留不同,拘留虽然也要求立即送看,但可将 24 小时用尽); 2)讯问; 3)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逮捕后不通知家属只有一种情况,“无法通知”,不包含“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31】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建议:预中从过防初小,老和病孕认 唯一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 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3)过失犯罪的;4)防卫过当或者避 险过当的;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 75 周岁的人;7)与被害方依法 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8)认罪认罚的;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 自理的;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12) 可能被判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13)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32】 附民被告人:被共监继 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重要提示](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2)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 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 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33】 附民当事人不出庭的处理:原告人不来,应当撤诉; 被告人不来:故意不来,可以缺席;下落不明,告知另诉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 撤诉处理。2.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 或 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4】 期限重算: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 撤诉处理。 2.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 或 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5】 检察院立案监督: 检察院监督公安:书面说理;通知立撤;纠正违法;协商上级 检察院监督自己:先提建议,再找老大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立案监督。 (1)书面说理: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 理由。 (2)7 日说理: 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 7 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 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 (3)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或撤案。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或者撤销案件。 (4)15 日内立案或者立即撤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 15 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 撤销案件。 (5)公安拒绝,纠正违法甚至协商上级: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 15 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 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 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检察院监督自己: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 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 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36】 讯问地点:一般公安讯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可在家讯问地点(1)对于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①公安机关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②案发现场: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 ③住处或者医院: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 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④看守所: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⑤处罚或者刑罚执行场所: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 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2)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 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7】 讯问时录音录像:公安局,可以录,无死重,应当录。检察监委应当录 【38】 核准追诉前: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不起诉 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1.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强制措施。 2.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 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 的侦查。 是否可以提起公诉: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39】 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40】 特别不起诉:自愿供,大功益,高检核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 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 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 其孳息作出处理。【41】 集中审理原则: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若换若断重新办 【42】 二审终审的例外:最高法、死复核、减轻判 【43】 合议庭组成:基中三三七,三五七三七,复三上三五,最高三五七 审判程序 法院级别 人员组成 其他 一审 基层、中级 审判员 3 审判员+陪审员 3;7 无 5 人庭;7 人庭必有 陪审员 一审 高级 审判员 3;5;7 审判员+陪审员 3;7 5 人庭无陪审员 一审 最高 审判员 3;5;7 无陪审员 二审 中级、高级、最高 审判员 3;5 无陪审员 死刑复核 高级、最高 审判员 3 无陪审员 【44】 七人合议庭:十无死重,法三陪四 【45】 裁判前应上审委会情形:判死刑,高院死缓是例外;启再审,法院自纠或检抗 【46】 庭前审查后退回检察院的情形: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 3 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 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 院的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 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应上审委会: 1)死刑案;(高院拟判死缓除外) 2)再审案(包含法院自行启动和检察院抗诉两种情况)庭前审查后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1)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3)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4)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 在 3 日内补送。 5)已经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6)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7)《刑诉法》第 16 条第(二)~(六)项,应当退回检察院。 8)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其自报的姓名依法 受理。 【47】 召开庭前会议条件:多、杂、大,可召开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48】 法庭调查顺序:先控后辩,先人后物 【49】 是否提出量刑建议:清楚充分,可以建议;认罪认罚,应当建议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3.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50】 中止审理:天灾人祸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51】 应当休庭:回避、评议、换人、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 并通知人民 检察院。 (2)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3)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 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 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 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5)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 定程序作出决定。 【52】 出局后还可担任辩护人、代理人:被动出局、金钱处罚,具结保证,仍可担任 出局后不可再任辩护人、代理人:主动出局、司法拘留、再次赶走,不可再任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 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53】 证人可以不出庭情形:疾病远离在国外,无需出庭可视频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1)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上述情形,证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54】 虽然认罪认罚但仍然不提从宽出发量刑建议:国恐黑头,三特累惯,性侵小孩, 虽认不宽 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所犯罪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从严把握从宽 幅度 或者依法不予从宽:(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 要分子、主 犯;(二)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的;(三)虽然罪行 较轻但具有累犯、惯犯等恶劣情节的;(四)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 的;(五)其他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或者不宜从宽的情形。 【5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得绕开辩护人、拒绝也得有见证、只要自愿就签字、合适成 年可签字(1)不得绕开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 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 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2)拒绝也得有见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 师帮助的,签署具结书时,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并在具结书上注明。 (3)只要自愿就签字: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 检察官应当听 取其意见,告知其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后应当在具结 书上签字。 (4)合适成年可签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 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 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具结书。 【56】 量刑建议:是否调整检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认为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合理,建 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建议合理的,应当调 整量刑建议,认为人民法院建议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57】 不给面子要抗诉、反悔量刑应抗诉 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 作出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 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 提出抗诉。 【58】 自诉案件特点:可调和撤反简,公转自不调反 自诉案件可以:(1)调解;(2)和解;(3)撤回自诉;(4)反诉;(5)简易程序。 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转自),不可以:(1)调解;(2)反诉。 【59】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基清认同 1.基层法院管辖;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60】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盲精重,许无罪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61】 简易转普通: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62】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基三清,认同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63】 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无罪辩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 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64】 速裁转普通: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简单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 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65】 自诉缺乏罪证的处理:立案前,先软后硬;立案后,可软可硬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在立案前,发现自诉人缺乏罪 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 裁定不予受理。 (2)在立案后,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66】 二审抗诉程序: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 应当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 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67】 二审应当开庭:异死抗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含死立执和死缓)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68】 检察院派员出庭:开庭审,检派员,不开庭,不用来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 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 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69】 附民二审:刑上民错只改民,民上刑错一起改1.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且刑事部分正确,二审法院只处理民事部分。 2.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反之亦然,只对刑事部分上诉,附 带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一审被告人若是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可暂缓交付执 行。 3.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民事部分生效,但发现民事部分错误,对民事部分进行再审。 4.对民事部分上诉、抗诉,刑事部分生效,但发现刑事部分错误,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 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处理。 5.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70】 二审自诉案件调解、和解后对一审裁判的处理:调解视撤,和解裁撤 【71】 二审后处理:全部正确应维持,量刑错误应改判,程序错误应发回,事实不清可 改回 【72】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后的处理:(三二一)事实程序应发回,没大问题 就核准,不该判死可改回 三个发回: 1.事实不清,发回。 2.新的事实,发回。 3.违反程序,发回。 两个核准: 1.直接核准:全都正确,直接核准。 2.纠正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 一个可改可回: 事实对,不该死,可改判,可发回 【73】 启动再审: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也被称为启动再审的主体,法院或者检察院。 【74】 再审审级:原审一审,还用一审;二审提级,全用二审(1)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 定,可以上诉、抗诉。 (2)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 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5】 再审审理结果:没大毛病(全部正确或者存在小瑕疵)应维持,量刑错误 应改判,事实不清可改回,无法查清判无罪 1.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决、裁定。 2.纠正瑕疵后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 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3.应当改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 依法改判。 4.改判或者发回。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宣告无罪。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 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 无罪。 6.裁定更正。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 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76】 法院:生死罚钱; 监狱:有无死缓; 社区矫正:管缓假外 法院:无罪免刑、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生死钱) 监狱:死缓、无期、有期(余刑 3 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公安机关:拘役(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余刑 3 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罪犯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等刑罚。 【77】 赃款赃物被设置权利负担如何追缴:恶意追缴,善意不追1.仍应追缴的情况:第三人恶意取得赃款、赃物 (1)明知涉案(2)无偿过低(3)非法取得 2.不予追缴的情况: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被害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 【78】 终结执行财产刑的情形:撤裁判,死无钱,罚金免 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2.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4.依照《刑法》第 53 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5.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79】 最高法院暂停执行死刑情形:漏罪、共犯、立功、怀孕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 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80】 停止执行死刑后的处理: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 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改为无期) (2)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 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 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81】 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条件:有期拘役,无期怀孕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82】 监外、矫正与收监的决定机关:谁决定监外,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 1)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 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83】 减刑、假释程序开庭审理:重大功关,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犯的; (4)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5)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6)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7)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84】 减刑、假释裁定法院和时间:死缓无期高院裁,有期以下中院裁。无期有期一加 一 【85】 解除与终止社区矫正:满赦——解;收死——终 解除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 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终止矫正: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1)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2) 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86】 可以由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审理的案件:二十二岁大学生;性虐遗弃未成年 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 22 周岁的 在校学生犯罪案件;(2)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3)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87】 分案审理:大小共犯,一般分案;分案起诉,分案审判;为了方便,人可不换 分案审理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 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审理。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 有关人民 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88】 犯罪嫌疑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提出异议,应当起诉;若辩无罪,也可(法定) 不诉 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 检察院经审查 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89】 迁居考察:未成年人可搬家,考察机关不更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 民检察院。 【90】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需要遵守的义务:服从监管,报告情况,批准离开,接受教育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比如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 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从事特定活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接受相关教育等)。 【91】 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 (1)未成年人(犯罪时已满 12 周岁不满 18 周岁); (2)涉嫌刑法分则侵犯人身权利(第四章)、侵犯财产权利(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六 章)的犯罪; (3)可能判处 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符合起诉条件;(5)但有悔罪表现的。 【92】 没收程序适用范围:重大犯罪,通缉一年,应当追缴;已经死亡,应当追缴 (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包括 通缉令、红色国际通报)1 年后不能到案,(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 产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2)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93】 和解程序的适用案件:民间三四五,渎职七以下 1)因民间纠纷(不含“雇黑寻公众多累”)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刑法》 分则第四章)或者财产权利(刑法分则第五章)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94】 不能适用和解:雇黑寻公众多累 (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3)涉及寻衅滋事的;(4)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5)涉及聚众斗殴的;(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 身体的。(6)5 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95】 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案件:国恐贪,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 【96】 国恐贪中,对于 国恐 案件,需要同时具备 4 个条件才能缺席审判:重国恐,在境 外,及时审,高检核(最高检检察长决定) 【97】 没收程序是否开庭审理:有人来开庭,没人来不用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 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98】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公暴继定(宫保鸡丁) 1.实施暴力行为(前提条件)2.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前提条件) 3.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医学条件) 4.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社会危险性条件) 【99】 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时间:初次申请不受限,再次申请隔半年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 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3)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6 个月后再次提出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00】 留置审批程序:市报批,省报备 1.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2.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