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三大价值分别是秩序、公正和效益 对刑法 工具和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职能有三:控诉、辩护、审判,即控辩审。 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融合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特点,建立了符合现阶段中国特色和需要的“控辩式”诉讼构造。 秩序价值: (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 (3)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简单地说,即社会秩序、本身有序和法定程序。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程序——实体”需要判断程序如何影响实体。如果程序制约、阻碍实体实现,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如果程序服务、有利于实体实现,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价值。 “程序——程序”可以体现出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