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债权形式主义
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