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备注:
遗失物,权利人有权要求追回(没时效只要还被捡取的人占有着),但是被占有人(捡到东西的人)转让掉了,权利人一直可以要占有者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东西给权利人后,可以找无处分权人(卖遗失物的)主张违约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