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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民诉:民诉金句

2024 年民诉主观题必背金句

一、主管

1、本案当事人 A、B 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故不属于法院主管,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2、本案当事人 A、B 之间虽然存在仲裁协议,但由于约定了或裁或审(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等),故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当向法院起诉。

3、本案 A、B 之间虽然存在仲裁协议,但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仲裁协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管辖(民诉-总则-管辖)

1、侵权纠纷: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2、公司诉讼: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3、合同纠纷

(1)有约定履行地: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履行地: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由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专属管辖:本案是不动产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5、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2)本案在起诉时无法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6、应诉管辖:本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同时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 A 区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

7、管辖权转移: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如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故本案 XX 中院可以在报请 XX 省高院批准后将案件转移给 XX 区法院审理。

三、强调几个重点问题

1、有担保的合同的主管和管辖问题

(1)主管: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无管 辖权。故本案 A 与 B 之间的 XX 合同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管辖: 一并起诉——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单独起诉——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2、代位权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1)主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 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 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2)管辖: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当 由被告 C 住所地 XX 法院管辖(或者本案债务人 B 与相对人 C 之间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 XX 法院专属管辖)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3、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撤销权诉讼由被告(即债务人和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依法应当适用专 属管辖的除外。故本案应当由被告 B、C 的住所地 XX 和 YY 法院管辖(或者本案债务人 B 与相对人 C 之间 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 XX 法院专属管辖)。

四、当事人(基本原理+实体法依据)

1、基本原理: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是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2、实体法依据:

(1)根据《民法典》等规定,……由A承担赔偿赔偿责,故在诉讼中应当以A为适格被告;

(2)根据《民法典》等规定,……由A、B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诉讼中,权利人可以选择以A或B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A和B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3)根据《民法典》等规定,……由A承担赔偿责任,B(满足某种实体条件)才需要承担责任,故在 诉讼中应当以A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B承担责任,B为共同被告。

五、证明责任

1、本案原告 A 应当对其主张的下列事实承担证明责任:①XXXX;②XXXX;③XXXX。本案被告 B 应 当对其主张的下列事实承担证明责任:①XXXX;②XXXX;③XXXX; 理由:一个原则——根据《民诉解释》第 91 条规定……; 两类倒置——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告对无因果关系承担 证明责任,故被告 XX 应当对其主张的无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是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告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故被告 XX 应当对其无过错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本案 A 主张的 XXX 事实无法查清(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法官无法形成心证),应当推定该事 实不成立。理由:XXX 事实应当由 A 承担证明责任,根据《民诉解释》第 90 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 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异常人章关系的证明责任:合同仅加盖法人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故本案 中相对人 A 无法证明合同是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故该合同对 B 公司不发生效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22 条)

4、减少违约金: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故本案应当由违约方 B 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承担证明责任。

七、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85条)

1、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规则(自由心证):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 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证明力的判断:本案的 XXX 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存有疑点 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八、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 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本案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应当受理(或者本案不符合上述 XX 条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民诉122)

2、“重复起诉”要求同时满足:

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③后诉 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民诉解释 247)

3、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案 XX 是判决生效后发生的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九、既判力的基本原理

1、客观范围:由于本案原告(或者被告)已经对 XX 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故 XXX 是判决 主文,受既判力约束,当事人就 XXX 不能再次起诉。 部分请求:如果一个请求权有若干法律效果,原告仅就其中部分效果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该部分请 求所作判决将对该请求权的全部法律效果产生既判力。故本案中法院对 XX 请求所做判决将对本案 YY 法律 关系的全部法律效果产生既判力。

2、主观范围:原则上判决只对诉讼当事人有既判力,但在公司决议效力等诉讼中,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应当扩张至其他股东,以避免不同股东对同一决议反复提起诉讼。

3、时间范围:本案 XX 是“标准时”后发生的新的事实,不受判决既判力约束,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十、先履行抗辩和同时履行抗辩

1、先履行抗辩: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主张先履行抗辩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31 条)

2、同时履行抗辩(《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31 条)

(1)被告没有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对待给付判决), 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是法院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的前提,故原告没有履行自己的债务即申请执行的, 法院应当受理其执行申请,但不得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开始执行要件说”) 由于被告没有提出要求原告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所以原告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不是判决主文, 没有执行力,没有既判力,故被告不能直接申请对原告强制执行,但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2)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履行判决),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 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是法院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的前提,故当事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其执行申请,但不得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开始执行要件说”) 由于被告提出了要求原告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所以原告履行义务是判决的主文,有执行力,有既判 力,所以被告可以直接根据该判决申请对原告强制执行,同时,被告不能另行起诉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十一、代位权诉讼与撤销权诉讼

1、代位权诉讼的判决与效力

(1)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 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司法解释》第 40 条)

(2)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 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民法典》第 537 条,“直接清偿原则”)

2、撤销权诉讼的判决与效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46 条)

(1)入库规则: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依据

①其与债务人的诉讼以及

②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 行的,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连环给付”)

十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1、本案生效裁定是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对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 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2、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没有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侵犯 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 销之诉。(《民事诉讼法》第59条+《民诉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三、二审程序

本案A提起上诉,为上诉人;

A的上诉请求是对一审判决中其与B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有异议,故B为被 上诉人;

A的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中其与C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无异议,故C应当按照原审地位列列明。

2、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3、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故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撤销、变更;

本案一审程序错误,故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4、(1)一审遗漏当事人XX,故二审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应 当追加XX为共同原告/被告。

(2)一审遗漏XXX诉讼请求,故二审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原告在二审中新增的XX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 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作出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十四、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 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在《民诉法》第211、212条。

3、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①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②法院 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4、(1)因为本案终审判决为基层法院作出,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 件由中级以上法院重新审理,故本案由中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2)因为本案生效判决为一审作出,且不存在提审,故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3)因为本案生效判决为二审法院做出/本案是上级法院提审,故应当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5、对于当事人在再审中新增的XXX请求,再审法院应当不予审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再审以原审范 围为限,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范围。

十五、执行

1、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权利义务主体 明确和②给付内容明确。

2、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由一审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或生效的 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义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起诉;

4、参与分配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①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 到期债权,且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③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④债权人的债权为金钱 债权或者已经转化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⑤参与分配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

5、执行竞合:

(1)本案当事人A对执行标的物XX享有担保物权,应当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本案A区法院对XX的查封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查封的生效,但该查封不能对抗其他已经办 理登记手续的查封,故B区法院对XX查封已经办理登记手续,应当优先于A区法院的查封受偿。

6、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法院 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7、案外人的救济(灵魂三问:判什么?执行什么?异议什么?)

模型一:判钱—执行房—异议房 本案案外人 XX 对执行标的(房屋)主张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 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本案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应当另行起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 XX 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案外人 XX 为被告,被执行人 XX 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 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XX 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申请人 XX 为被告,被执行 XX 反对的列为共同 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由案外人 XX 对其对执行 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承担证明责任。

模型二:判房—执行房—异议房 本案判决侵犯案外人 XX 权利,案外人 XX 可以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撤销、改变原判决,认为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 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本案执行侵犯案外人 XX 权利,案外人 XX 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 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属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对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再审。 在此种情形下,案外人认为原判决侵犯其权利可以通过再审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改变生效判决,但二 者不能同时进行。理由: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该第三人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做出中止或 者驳回裁定后,第三人不服该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案外人提 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案外人该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解释》301条)

案外人救济的法条定位: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认 为原生效判决错误的应当申请再审,认为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民诉法》第238条) ①原生效判决错误——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在《民诉解释》第420-422;) ②与原生效裁判无关——执行异议之诉;(《民诉解释》“执行异议之诉”一节)

(2)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法》第59条,以及(《民诉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节)

(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民诉解释》301条。

8、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即: 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权利;②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十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2、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国主权、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非排他管辖的意思表示,故应当推定为排他管辖协议。

4、不方便法院原则:被告以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在中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明显 不方便,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方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前提之一是当事人 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或者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当事人存在选择人 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或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5、先受理法院规则: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在先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 裁定中止诉讼的例外之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当事 人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或者本案专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故人民法院不能裁定诉讼中止。

6、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当事人订立排他管辖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故XX国法院对 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人民法院对XX国法院作判决不予承认、执行。

7、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十七、仲裁

1、本案A、B之间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 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委有权继续仲裁;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 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 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本案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以XXXX为由向XX(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做出裁定。 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在《仲裁法》第58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在《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4、本案因为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在撤销仲裁 裁决中法院可以书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法院应当中止撤销程序。

5、仲裁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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