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完成形态
拐卖儿童罪既遂判断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 只要儿童到手就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
捡到一个孩子养着养着想卖了 只有出卖掉才算拐卖儿童罪既遂
例1:
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错误)
说明: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财产具有可替代性。甲放弃盗窃乙的现金,转换为盗窃乙的珠宝,这种转换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而是既遂。
例2:
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不构成犯罪中止)
说明:
绑架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不是财产权,因此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将合格的人质实力控制到手,而不是勒索到财物。 本题中,乙将人质控制到手,就成立绑架罪既遂。一旦成立既遂,就排斥中止。因此,即使乙释放了人质,也只是既遂之后的悔过行为。
例3: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说明:
(不可罚的)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如果有,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行为是否具有危险的判断标准:以辩证法眼光看,而不能以形而上学眼光看,也即应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判断,而不能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眼光判断。本题中,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甲的行为有紧迫危险,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而非不可罚的不能犯。
例4: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BCD
说明:
(1)打击错误与间接故意。 本题中,乙欲杀死丙,对丙的住宅实施爆炸,很显然认识到炸丙的家,会导致家里其他人死亡,但是乙依然实施,表明对家里其他人的死亡至少持放任态度,持间接故意的心理。由于乙对丙的妻子丁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心理,而非过失心理,因此不构成打击错误。乙在行为时(实施爆炸时)并没有“误将丁当作丙”的认识错误心理,因此不构成对象错误。乙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 爆炸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要求制造公共危险,危害公共安全。题中特别交代,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因此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爆炸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3)教唆犯的认识错误。 甲对于丁的死亡存在主客观不一致,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甲的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抑或是间接故意? 判断的第一步应是,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及结果持何种心理?如果是过失心理,则行为人构成打击错误。本题中,甲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表明甲对丁的死亡不是间接故意,而是过于自信过失。因此,甲是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存在观点展示。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预定目标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实害对象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题B项认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这是具体符合说的结论,将其作为唯一正确结论。然而,打击错误存在观点展示,而非唯一正确结论,并且没有谁是多数说。因此,B项的看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