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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主要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有除斥期)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取时间交集部分。A送B房产,债权人C 4年半知道该情况。还有半年的起诉时间。
A送B房产,债权人C 2年半知道该情况。还有1年起诉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有1年行使,但是要在这个事情发生的5年内)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除斥期间不用当事人主张;
3、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可变期间。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
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