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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善意取得

这是本文档旧的修订版!


善意:

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比如房产,不去查登记 就是重大过失 ,不属于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负举证责任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动产构成善意取得必须是占有的委托物不能是占有的脱离物(遗失物和盗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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